第六十四章 决不宽恕 - 重说司马光
第六十四章 决不宽恕
当姜齐见到张存的时候,张存正撕扯着孙遇,而孙遇正揪着袁贵的髻子。
姜齐是保正的家人,就是保正家的奴仆。张存是本都代名大保长,就是本都保代理大保长。袁贵是一平头百姓。
张存看到姜齐走来,就对姜齐大喊:“此人称是东岳急脚子,(宋代驿传旧有三等:步递、马递、急脚递。其中急脚递最快,日行四百里;只有发生战事的时候才使用。执行急脚递任务的人,就叫“急脚子”。 )胡乱打人,不伏收领。”用现代白话来说就是:此人自称东岳急脚子,胡乱打人,不听劝阻。姜齐闻听,跳上前去,与张存一起揪住孙遇,打了二三十拳。孙遇再没力气去揪袁贵的髻子了。袁贵挣脱出来。挣脱的袁贵又加入姜齐与张存。三人联手,将孙遇放翻在地,拳打脚踢。等他们终于停下来,孙遇早已断了气。三人都很慌张,不知所措。但很快就有了结果:姜齐与张存捉住袁贵,说是他打死了与他发生争执的孙遇。两人将袁贵押送到县。袁贵到了县衙,不愿做屈死鬼,不肯虚招。姜齐被戴上刑枷,隔离审讯,才具实招供。
这是发生在大宋帝国泰宁军(治今山东省兖州市)的一件案子。门下侍郎司马光,在刑部的奏钞上看到它。同时,他还看到另外两件案子。
其一:怀州(治今河南省沁阳市)百姓魏简与郭兴,因赌钱发生争执。魏简一怒之下,拽倒了郭兴家的棚子。郭兴的父亲郭昇拉住魏简,用头去撞。魏简见他一老汉,就说:“你共我不是抵对,休扯着我!”——你不是我对手,别拉着我!用力在郭昇的咽喉上一磕,本打算让他放手的,结果老汉当时倒地身亡。
其二:耀州(治今陕西省铜川市)百姓张志松,被再从弟张小六冤枉,骂作“男女”。当时所谓的“男女”,大致相当于“奴才”。张志松怀恨在心。后来张志松喝了酒,趁酒抓住张小六一顿暴打,结果张小六当场毙命。
上述三人按律都应处死,但“本州并作情理可悯奏裁”,就是各州认为情理可悯,就是情理上值得怜悯,奏请裁决。其中“耀州仍称张志松本无杀意。”就是说耀州称张志松本来并无杀意。而“刑部一切检例,拟特贷命,决脊杖二十,刺配断所牢城。”就是说刑部找到了以前的同类案例,打算依此免去他们的死罪,处脊杖二十,然后刺面发配。
元丰八年(西元1085年)八月十四日,司马光在《乞不贷故斗杀劄子》 中,叙述到以上的案子,并说:“窃惟王者所以治天下,惟在法令。凡杀人者死,自有刑法以来,百世莫之或改;若杀人者不死,伤人者不刑,虽尧舜不能以致治也。”这让人想到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。
然后谈到自己的看法。他认为孙遇是不该冒充东岳急脚子,又胡乱打人,虽是罪人,但罪不至于死。姜齐等既已解救了袁贵,就该将孙遇送官,依法处理。而且孙遇没有抵抗和逃跑,已受拘禁,姜齐等就不该再掀翻殴打,直至死去,又诬告受害人袁贵是杀人犯,替自己偿命。魏简因为郭昇年老,不想厮打,却用力在咽喉上一磕至死,岂不更甚于殴打。张志松只为张小六冤枉咒骂,事理极轻微,就殴打本人致死。三人都属斗杀,于情理都无可悯。
司马光接着说:“凡人因忿相争,迭相殴击,其意岂皆在于杀?但一人于辜限内死,则彼一人须当偿命。况此三人,皆即时殴杀,当死无疑。止是逐州避见失入罪名,妄作情理可悯或刑名疑虑奏裁,刑部即引旧例,一切贷命。若因循不改,为弊甚大。所以然者,从来律令敕式有该说不尽之事,有司无以处决,引例行之。今斗杀当死,自有正条,而刑部不问可贷与否,承例尽免死决配,作奏钞施行,是杀人者不死,其斗杀律条,更无所用也。于杀人者虽荷宽恩,其被杀者何所告诉?非所以禁制凶暴,保安良善也。”意思是说,因事相争,互相殴打,本意肯定都不是非要置对方于死地,但一人死了,另一人就必须偿命。以上三人,都是当场将人打死,当死无疑。各州担心重判,怕担责任,就妄作情理可悯或刑名疑虑奏裁。杀人的蒙恩宽恕了,可被害人向谁说去。这不是禁凶暴、保良善的做法。如今刑部援引旧例,一概宽恕,因循相承,危害极大:其一,因例破条,律条即为无用;其二,起不到惩恶劝善的作用,而且可能恰恰相反。
司马光陈请:“欲乞今后应诸州所奏大辟罪人,并委大理寺依法定断,如情理无可悯,其刑名无疑虑,即仰刑部退回本州,令依法施行。如委实有可悯及疑虑,即仰刑部于奏钞后别用贴黄,声说情理如何可悯,刑名如何疑虑,今拟如何施行,令门下省省审。如所拟委得允当,则用缴状进入施行;如有不当,及用例破条,即仰门下省驳奏,乞行取勘。庶使画一之法,不至隳坏,凶暴之人有所畏惮。其姜齐等缘系未立法以前,今欲先次进入。”就是说今后各州奏裁的死刑犯人,一律交由大理寺定夺,如情理无可悯,刑名无疑虑,即由刑部退回本州,令依法执行。如确有可悯及疑虑,即由刑部在奏钞后用贴黄,说明情理如何可悯,刑名如何疑虑,现拟如何施行,然后由门下省审核。如所拟的确恰当,则进奏施行;如有不当,及用例破条,即由门下省驳奏,请旨收审。姜齐等因系立法以前,将先行进奏。
诏从司马光所请。
这年八月稍早,司马光曾上《乞不贷强盗白劄子》 。
从中我们得知,本年三月二十三日,曹州(治今山东省荷泽市南)百姓赵倩、吕德、吕文,合伙打劫了南华县(在今山东省荷泽市西北,当时属曹州)顿荣家,并刺了顿荣一枪,但伤势轻微,顿荣腮上出血。赵倩等及打劫所得财物,很快被弓手拿获。经医人检查,顿荣起初被吕文刺伤处有血,是铁物伤。所劫财物的数额也不算大,约折合足钱陆贯玖拾玖文。本州因为顿荣被劫刺伤时,不曾申官检定伤势,就向大理寺作了申奏。今年三月初六日大赦,初七日到州。赵倩等按律敕当判重杖一顿处死,但刑部检到旧例,拟全部特予免死,处脊杖二十,各刺面配广南(今广东、广西一带)远恶州军牢城。据门下省统计,近年以来,诸州勘到劫贼,不曾杀人放火的,全作情理可悯,或刑名疑虑,申奏朝廷,朝廷一律宽贷。
司马光说:“窃详逐人既为劫贼,情理有何可愍?赦后赃满伤人,刑名有何疑虑?此皆逐州官吏,避免失入罪名,专务便文营己,无去害疾恶之心。况曹州素多盗贼,系重法地分,如赵倩等所犯如此,皆得免死,则是强盗不放火杀人者,尽得免死。窃恐盗贼转加恣横,良民无以自存,殆非惩恶劝善之道。其赵倩等欲乞并令本州依法处死,仍乞立法,自今后应天下州军勘到强盗情理无可愍,刑名无疑虑,辄敢奏闻者,并令刑部举驳,重行典宪,更不得似日前用例破条。”从中我们可以读到司马光的嫉恶如仇。
从之。
十月二十日,司马光制《大辟贷配法草》 ,授刑部:
“应开封府、诸路州军奏到大辟罪人,称是刑名疑虑及情理可悯者,仰大理寺依法定断,并坐疑虑可悯条,送刑部看详。如刑名实有疑虑,情理实有可悯,因依申奏取旨;若看详得别无疑虑及可悯者,即具钞奏,下本处依法施行,不得一概将旧例贷配,破却律敕正条。仍委门下中书尚书省点检,如有不当,及用例破条,奏乞取勘施行。”
大理寺约略相当于我们今天的最高人民法院,刑部则相当于今天的司法部。在宋代的司法体系中,律敕的适用优先于判例。司马光的观点足够鲜明,就是对于作恶者,决不宽恕。
第六十四章 决不宽恕
当姜齐见到张存的时候,张存正撕扯着孙遇,而孙遇正揪着袁贵的髻子。
姜齐是保正的家人,就是保正家的奴仆。张存是本都代名大保长,就是本都保代理大保长。袁贵是一平头百姓。
张存看到姜齐走来,就对姜齐大喊:“此人称是东岳急脚子,(宋代驿传旧有三等:步递、马递、急脚递。其中急脚递最快,日行四百里;只有发生战事的时候才使用。执行急脚递任务的人,就叫“急脚子”。 )胡乱打人,不伏收领。”用现代白话来说就是:此人自称东岳急脚子,胡乱打人,不听劝阻。姜齐闻听,跳上前去,与张存一起揪住孙遇,打了二三十拳。孙遇再没力气去揪袁贵的髻子了。袁贵挣脱出来。挣脱的袁贵又加入姜齐与张存。三人联手,将孙遇放翻在地,拳打脚踢。等他们终于停下来,孙遇早已断了气。三人都很慌张,不知所措。但很快就有了结果:姜齐与张存捉住袁贵,说是他打死了与他发生争执的孙遇。两人将袁贵押送到县。袁贵到了县衙,不愿做屈死鬼,不肯虚招。姜齐被戴上刑枷,隔离审讯,才具实招供。
这是发生在大宋帝国泰宁军(治今山东省兖州市)的一件案子。门下侍郎司马光,在刑部的奏钞上看到它。同时,他还看到另外两件案子。
其一:怀州(治今河南省沁阳市)百姓魏简与郭兴,因赌钱发生争执。魏简一怒之下,拽倒了郭兴家的棚子。郭兴的父亲郭昇拉住魏简,用头去撞。魏简见他一老汉,就说:“你共我不是抵对,休扯着我!”——你不是我对手,别拉着我!用力在郭昇的咽喉上一磕,本打算让他放手的,结果老汉当时倒地身亡。
其二:耀州(治今陕西省铜川市)百姓张志松,被再从弟张小六冤枉,骂作“男女”。当时所谓的“男女”,大致相当于“奴才”。张志松怀恨在心。后来张志松喝了酒,趁酒抓住张小六一顿暴打,结果张小六当场毙命。
上述三人按律都应处死,但“本州并作情理可悯奏裁”,就是各州认为情理可悯,就是情理上值得怜悯,奏请裁决。其中“耀州仍称张志松本无杀意。”就是说耀州称张志松本来并无杀意。而“刑部一切检例,拟特贷命,决脊杖二十,刺配断所牢城。”就是说刑部找到了以前的同类案例,打算依此免去他们的死罪,处脊杖二十,然后刺面发配。
元丰八年(西元1085年)八月十四日,司马光在《乞不贷故斗杀劄子》 中,叙述到以上的案子,并说:“窃惟王者所以治天下,惟在法令。凡杀人者死,自有刑法以来,百世莫之或改;若杀人者不死,伤人者不刑,虽尧舜不能以致治也。”这让人想到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。
然后谈到自己的看法。他认为孙遇是不该冒充东岳急脚子,又胡乱打人,虽是罪人,但罪不至于死。姜齐等既已解救了袁贵,就该将孙遇送官,依法处理。而且孙遇没有抵抗和逃跑,已受拘禁,姜齐等就不该再掀翻殴打,直至死去,又诬告受害人袁贵是杀人犯,替自己偿命。魏简因为郭昇年老,不想厮打,却用力在咽喉上一磕至死,岂不更甚于殴打。张志松只为张小六冤枉咒骂,事理极轻微,就殴打本人致死。三人都属斗杀,于情理都无可悯。
司马光接着说:“凡人因忿相争,迭相殴击,其意岂皆在于杀?但一人于辜限内死,则彼一人须当偿命。况此三人,皆即时殴杀,当死无疑。止是逐州避见失入罪名,妄作情理可悯或刑名疑虑奏裁,刑部即引旧例,一切贷命。若因循不改,为弊甚大。所以然者,从来律令敕式有该说不尽之事,有司无以处决,引例行之。今斗杀当死,自有正条,而刑部不问可贷与否,承例尽免死决配,作奏钞施行,是杀人者不死,其斗杀律条,更无所用也。于杀人者虽荷宽恩,其被杀者何所告诉?非所以禁制凶暴,保安良善也。”意思是说,因事相争,互相殴打,本意肯定都不是非要置对方于死地,但一人死了,另一人就必须偿命。以上三人,都是当场将人打死,当死无疑。各州担心重判,怕担责任,就妄作情理可悯或刑名疑虑奏裁。杀人的蒙恩宽恕了,可被害人向谁说去。这不是禁凶暴、保良善的做法。如今刑部援引旧例,一概宽恕,因循相承,危害极大:其一,因例破条,律条即为无用;其二,起不到惩恶劝善的作用,而且可能恰恰相反。
司马光陈请:“欲乞今后应诸州所奏大辟罪人,并委大理寺依法定断,如情理无可悯,其刑名无疑虑,即仰刑部退回本州,令依法施行。如委实有可悯及疑虑,即仰刑部于奏钞后别用贴黄,声说情理如何可悯,刑名如何疑虑,今拟如何施行,令门下省省审。如所拟委得允当,则用缴状进入施行;如有不当,及用例破条,即仰门下省驳奏,乞行取勘。庶使画一之法,不至隳坏,凶暴之人有所畏惮。其姜齐等缘系未立法以前,今欲先次进入。”就是说今后各州奏裁的死刑犯人,一律交由大理寺定夺,如情理无可悯,刑名无疑虑,即由刑部退回本州,令依法执行。如确有可悯及疑虑,即由刑部在奏钞后用贴黄,说明情理如何可悯,刑名如何疑虑,现拟如何施行,然后由门下省审核。如所拟的确恰当,则进奏施行;如有不当,及用例破条,即由门下省驳奏,请旨收审。姜齐等因系立法以前,将先行进奏。
诏从司马光所请。
这年八月稍早,司马光曾上《乞不贷强盗白劄子》 。
从中我们得知,本年三月二十三日,曹州(治今山东省荷泽市南)百姓赵倩、吕德、吕文,合伙打劫了南华县(在今山东省荷泽市西北,当时属曹州)顿荣家,并刺了顿荣一枪,但伤势轻微,顿荣腮上出血。赵倩等及打劫所得财物,很快被弓手拿获。经医人检查,顿荣起初被吕文刺伤处有血,是铁物伤。所劫财物的数额也不算大,约折合足钱陆贯玖拾玖文。本州因为顿荣被劫刺伤时,不曾申官检定伤势,就向大理寺作了申奏。今年三月初六日大赦,初七日到州。赵倩等按律敕当判重杖一顿处死,但刑部检到旧例,拟全部特予免死,处脊杖二十,各刺面配广南(今广东、广西一带)远恶州军牢城。据门下省统计,近年以来,诸州勘到劫贼,不曾杀人放火的,全作情理可悯,或刑名疑虑,申奏朝廷,朝廷一律宽贷。
司马光说:“窃详逐人既为劫贼,情理有何可愍?赦后赃满伤人,刑名有何疑虑?此皆逐州官吏,避免失入罪名,专务便文营己,无去害疾恶之心。况曹州素多盗贼,系重法地分,如赵倩等所犯如此,皆得免死,则是强盗不放火杀人者,尽得免死。窃恐盗贼转加恣横,良民无以自存,殆非惩恶劝善之道。其赵倩等欲乞并令本州依法处死,仍乞立法,自今后应天下州军勘到强盗情理无可愍,刑名无疑虑,辄敢奏闻者,并令刑部举驳,重行典宪,更不得似日前用例破条。”从中我们可以读到司马光的嫉恶如仇。
从之。
十月二十日,司马光制《大辟贷配法草》 ,授刑部:
“应开封府、诸路州军奏到大辟罪人,称是刑名疑虑及情理可悯者,仰大理寺依法定断,并坐疑虑可悯条,送刑部看详。如刑名实有疑虑,情理实有可悯,因依申奏取旨;若看详得别无疑虑及可悯者,即具钞奏,下本处依法施行,不得一概将旧例贷配,破却律敕正条。仍委门下中书尚书省点检,如有不当,及用例破条,奏乞取勘施行。”
大理寺约略相当于我们今天的最高人民法院,刑部则相当于今天的司法部。在宋代的司法体系中,律敕的适用优先于判例。司马光的观点足够鲜明,就是对于作恶者,决不宽恕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