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十三章 废保甲 - 重说司马光
第六十三章 废保甲
我们都知道,宋代兵制大概有三:其一 “禁军”,就是中央军,负责保卫皇帝、京师,以及用于征伐及戍边;其二“厢军”,就是地方军,分布各州,起初不训练,仅供役使,相当于工程兵,后来也训练一部分,以备战守;其三“乡兵”,就是民兵,选于户籍或者应募,集结训练,以为所在地方的防守。此外又有“蕃兵”,由边境地区的少数部族组成,“布之边界,以为藩篱”,按惯例也归入“乡兵”。
保甲从当时的情形来看,实际就是“乡兵”。
保甲法的制定,是在熙宁三年(西元1070年)的十二月初六日。当时王安石说先王以农为兵,如今想要公私不匮乏,为宗社长久考虑,应当停止募兵而用民兵。于是制定保甲法。王安石此举显然有经济上的原因,从国家开支看,民兵肯定要比募兵少。王安石的想法,大概是想以保甲代替募兵,当然,那是一个远期的规划。保甲法的主要内容如下:十家为一保,从座地的主户中选有能力一人为保长;五十家为一大保,选主户中财产最多一人为大保长;十大保为一都保,选主户中有德行、能力,勇敢为人敬服一人为都保正,又一人作他的副手。主客户两丁以上,选一人为保丁,发给弓弩,教之战阵。从其他的规定来看,保甲主要用于抓捕盗贼、维持地方治安。
元丰八年(西元1085年)四月,司马光上《乞罢保甲状》 ,提出五条理由:
一、保甲法妨碍农业生产。司马光说:“右臣窃以兵出民间,虽云古法,然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、步卒七十二人,闲民甚多,三时务农,一时讲武,不妨稼穑。自上世相承,习以为常,民不惊扰。自两司马以上,皆选贤士大夫为之,无侵渔之患,故卒乘辑睦,动则有功。今籍乡村之民,二丁取一,以为保甲,皆投以弓弩,教之战阵,是农民半为兵也。三四年来,又令河北、河东、陕西置都教场,无问四时,每五日一教,特置使者比监司,专切提举,州县不得关预,每一丁教阅,一丁供送,虽云五日,而保正保长,以泥堋(音朋,设置箭靶的矮墙)除草为名,日聚之教场,得赂则纵之,不则留之,是三路耕耘收获稼穑之业,几尽废也。”王安石想要恢复到兵出民间,可是民兵、募兵两种体制并存,肯定是不合适的。从中可以看出保甲的数量之多,以及训练的时间之长,这已经严重妨碍了三路的农业生产。
二、劳民伤财,却无用处。司马光说:“事既草创,调发无法,比户骚扰,不遗一家。又巡检指使,按行乡村,往来如织,保正保长,依倚弄权,坐索供给,多责赂遗,小不副意,妄加鞭挞,蚕食行伍,不知纪极。中下之民,罄家所有,侵肌削骨,无以供亿,愁苦困弊,靡所投诉,流移四方,繦属盈路。又朝廷时遣使者,遍行按阅,所至犒设赏赉,糜费金帛以巨万计,此皆鞭挞平民,铢两丈尺而敛之,一旦用之如粪土。而乡村之民,但苦劳役,不感恩泽。臣不知设保甲于农民之劳既如彼,为国家之费又如此,终将何所用哉?若使之捕盗贼、卫乡里,则何必如此之多;若使之戍边境、征戎狄,则彼戎狄之民,以骑射为业,以攻战为俗,自幼及长,更无他务,中国之民,生长太平,服田力穑,虽复授以兵械,教之击刺,在教场之中,坐作进退,有似严整,必若使之与戎狄相遇,填然鼓之,鸣镝始交,其奔北溃败,可以前料,决无疑也,是犹驱群羊而战豺狼也。当是时,岂不误国事乎?”国家但凡有事,有关的负责人就会借机渔利,老百姓就会遭殃,这是司马光的一个基本认识。而且,保甲如果仅用于维持治安,数量上不需要那么多,用于征伐和戍边,则必定败北。
三、助长盗贼。司马光说:“又悉罢三路巡检下兵士及诸县弓手,皆易以保甲,令主簿兼县尉,但主草市以里;其乡村盗贼,悉委巡检。而巡检兼掌巡按保甲教阅,朝夕奔走,犹恐不办,何暇逐捕盗贼哉?又保甲中往往有自为盗者,亦有乘保马行劫者,然则设保甲保马,本欲除盗,乃更资盗也。”看来设立保甲的同时,撤销了原本负责地方治安的兵士及弓手,县尉也由主簿兼任了。主簿负责城镇治安,巡检负责乡村治安。但司马光认为巡检根本就没那个时间。因此在事实上助长了盗贼。若保甲为盗,也更加方便,因为保甲既有武艺,又有武器。我国对枪支弹药的控制,可能正基于此。
四、劝民为盗。司马光说:“民丧其生业,无以自存,赴诉不受,失其所依,安得不去而为盗哉?自教阅保甲以来,河东、陕西、京西盗贼已多,至敢白昼公行入县镇杀官吏。官军追讨,经历岁月,终不能制。况三路未至大饥,而盗贼已昌炽如此,万一遇数千里之蝗旱,而失业饥寒、武艺成就之人,所在蜂起以应之,其为国家之患,可胜言哉?”百姓无以谋生自然铤而走险,所谓官逼民反。大白天就公然闯进县镇屠杀官吏,看来当时盗贼已相当猖獗。司马光认为如果再遇天灾,情况肯定会更加严重。又说:“夫夺其衣食,使无以为生,是驱民为盗也。使比屋习战,劝以官赏,是教民为盗也。又撤去捕盗之人,是纵民为盗也。”
五、国家既已决定休战,保甲、户马、保马即为无用。司马光说:“近者登极赦书节文云,应缘边州军,仰逐处长吏,并巡检使臣,钤辖兵士及边上人户,不得侵扰外界,务要静守疆场,勿令搔扰。此盖圣意欲惠绥殊俗,休息中国,华夷之人孰不归戴。然则保甲户马保马,复何所用哉?今虽罢户马宽保马,而保甲犹存者,盖未有以其利害之详奏闻者也。”我们知道,保甲、户马、保马都是战时的产物。
司马光认为,“宜悉罢保甲使归农,召提举官还朝。”至于废除保甲以后出现的空白,他认为应“量逐县户口,每五十户置弓手一人,略依缘边弓箭手法,许荫本户田二顷,悉免其税役。除出贼地分,严加科罚,及令出赏钱外,其贼发地分,更不立三限科校,但令捕贼给赏。若获贼数多,及能获强恶贼人者,各随功大小迁补职级,或补班行。务在优假弓手,使人劝慕。然后募本县乡村人户、有勇力武艺者投充,计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艺者,必多愿应募。昔一人阙额,有二人以上争投者,即委本县令尉,选武艺高强者充。或武艺衰退者,许他人指名与之比校,若武艺胜于旧者,即令充替。其被替者更不得荫田。如此则不必教阅,武艺自然精熟。一县之中,其壮勇者既为弓手,其羸弱者虽使为盗,亦不能为患。仍委本州及提点刑狱常切按察,令佐有取舍不公者,严行典宪。若召募不足,即且于乡村户上依旧条权差,候有投名者,即令充替。其余巡检兵士、县尉弓手、耆长壮丁逐捕盗贼,并乞依祖宗旧法。”弓手的选拔,让我们想到聘任制,他们也要竞聘上岗。
五月十四日,“诏开封府界、三路弓兵,并依保甲未行以前复置。”就是诏令开封府界及三路的弓兵,都依照保甲法未施行以前的制度重新设置。
六月初四日,“罢府界、三路保甲不许投军及充弓箭手指挥。”就是撤消开封府界及三路保甲不许投军及充弓箭手的命令。
七月初三日,司马光再上《乞罢保甲劄子》 。
从中我们得知,当初置保甲,令开封府界及河北、陕西、河东三路保甲五日一训练,京东、京西两路保甲养马。并各置提举官,权任比监司。就是说提举官的权利及职责与监司相当。我们都知道,监司一般由各路的转运使兼任,负责本路官员的监察。哲宗即位之初,首先令京东、京西两路保甲所养的马,全部依原定年限收买;剩买过数目,全部充入次年之数。又令开封府界、三路保甲,团教已达半年,经朝廷按阅的,每月集训两天;未经按阅的,集训三天。陕西保甲,团教未达半年的,每月两次,各集训三天。又令身材弱小,或长期患病,及本家只剩一丁,又患病不能谋生,及第五等以下人户,田地不足二十亩的,都准许州县保明提举司,审验放免。又令一县放免不得超过两成。
司马光说:“此皆圣泽矜宽民力。”不过他认为,虽然减少了集训的天数,仍不免妨农。而且此前已有复置巡检、县尉及弓手的诏令,保甲不再负责捕盗;登极诏书又戒敕边吏,令不得侵扰外界,务必静守疆场,保甲、保马实际已无用处。又近来群盗王冲乘保马四处打劫,又有获鹿县(今河北省鹿泉市)保甲斫射殴伤提勾官孙文,巡检张宗师以下陵上,这些都是大乱之源,渐不可长。
司马光接着说:“凡保甲、保马,有害无利,天下之人,莫不知之,臣不知朝廷何惮而久不废罢!伏乞断自圣志,尽罢诸处保甲、保正、保长使归农,依旧置耆长壮丁巡捕盗贼,户长催督稅赋;其所养保马,拣择勾收太仆寺,量给价钱,分配两骐骥院;坊监及诸军召提举官还朝,其勾当公事巡检指使,并送吏部,与合入差遣。”——保甲保马有害无利,天下尽人皆知,臣不明白朝廷究竟担心什么,这么久不肯废除!请圣上下定决心,完全废除各处保甲、保正、保长,使回家务农,依旧设耆长、壮丁抓捕盗贼,户长催督赋税,保马由太仆寺收购,分配给两骐骥院,坊监及诸军召回提举官,勾当公事、巡检、指使都送吏部,重新安排。
应司马光之请,七月初六日,“诏府界、三路保甲,自来年正月以后并罢团教,仍依义勇旧法,每岁农隙赴县教阅一月。”就是所有保甲明年正月以后,一律停止集中训练;仍然依照过去义勇的办法,每年农闲时节到县里集训一个月。
可是,“蔡确等执奏不行。”
七月十二日,“诏保甲依枢密院今月六日指挥,保马别议立法。”就是保甲仍按七月初六日的诏令执行,保马另议。
十月二十六日,“诏提举府界、三路保甲官并罢,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点司兼领。”就是提举官全部撤销,保甲暂由各路的提点刑狱及开封府界的提点司兼管。
保甲法的废除,已在具体实施中。
第六十三章 废保甲
我们都知道,宋代兵制大概有三:其一 “禁军”,就是中央军,负责保卫皇帝、京师,以及用于征伐及戍边;其二“厢军”,就是地方军,分布各州,起初不训练,仅供役使,相当于工程兵,后来也训练一部分,以备战守;其三“乡兵”,就是民兵,选于户籍或者应募,集结训练,以为所在地方的防守。此外又有“蕃兵”,由边境地区的少数部族组成,“布之边界,以为藩篱”,按惯例也归入“乡兵”。
保甲从当时的情形来看,实际就是“乡兵”。
保甲法的制定,是在熙宁三年(西元1070年)的十二月初六日。当时王安石说先王以农为兵,如今想要公私不匮乏,为宗社长久考虑,应当停止募兵而用民兵。于是制定保甲法。王安石此举显然有经济上的原因,从国家开支看,民兵肯定要比募兵少。王安石的想法,大概是想以保甲代替募兵,当然,那是一个远期的规划。保甲法的主要内容如下:十家为一保,从座地的主户中选有能力一人为保长;五十家为一大保,选主户中财产最多一人为大保长;十大保为一都保,选主户中有德行、能力,勇敢为人敬服一人为都保正,又一人作他的副手。主客户两丁以上,选一人为保丁,发给弓弩,教之战阵。从其他的规定来看,保甲主要用于抓捕盗贼、维持地方治安。
元丰八年(西元1085年)四月,司马光上《乞罢保甲状》 ,提出五条理由:
一、保甲法妨碍农业生产。司马光说:“右臣窃以兵出民间,虽云古法,然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、步卒七十二人,闲民甚多,三时务农,一时讲武,不妨稼穑。自上世相承,习以为常,民不惊扰。自两司马以上,皆选贤士大夫为之,无侵渔之患,故卒乘辑睦,动则有功。今籍乡村之民,二丁取一,以为保甲,皆投以弓弩,教之战阵,是农民半为兵也。三四年来,又令河北、河东、陕西置都教场,无问四时,每五日一教,特置使者比监司,专切提举,州县不得关预,每一丁教阅,一丁供送,虽云五日,而保正保长,以泥堋(音朋,设置箭靶的矮墙)除草为名,日聚之教场,得赂则纵之,不则留之,是三路耕耘收获稼穑之业,几尽废也。”王安石想要恢复到兵出民间,可是民兵、募兵两种体制并存,肯定是不合适的。从中可以看出保甲的数量之多,以及训练的时间之长,这已经严重妨碍了三路的农业生产。
二、劳民伤财,却无用处。司马光说:“事既草创,调发无法,比户骚扰,不遗一家。又巡检指使,按行乡村,往来如织,保正保长,依倚弄权,坐索供给,多责赂遗,小不副意,妄加鞭挞,蚕食行伍,不知纪极。中下之民,罄家所有,侵肌削骨,无以供亿,愁苦困弊,靡所投诉,流移四方,繦属盈路。又朝廷时遣使者,遍行按阅,所至犒设赏赉,糜费金帛以巨万计,此皆鞭挞平民,铢两丈尺而敛之,一旦用之如粪土。而乡村之民,但苦劳役,不感恩泽。臣不知设保甲于农民之劳既如彼,为国家之费又如此,终将何所用哉?若使之捕盗贼、卫乡里,则何必如此之多;若使之戍边境、征戎狄,则彼戎狄之民,以骑射为业,以攻战为俗,自幼及长,更无他务,中国之民,生长太平,服田力穑,虽复授以兵械,教之击刺,在教场之中,坐作进退,有似严整,必若使之与戎狄相遇,填然鼓之,鸣镝始交,其奔北溃败,可以前料,决无疑也,是犹驱群羊而战豺狼也。当是时,岂不误国事乎?”国家但凡有事,有关的负责人就会借机渔利,老百姓就会遭殃,这是司马光的一个基本认识。而且,保甲如果仅用于维持治安,数量上不需要那么多,用于征伐和戍边,则必定败北。
三、助长盗贼。司马光说:“又悉罢三路巡检下兵士及诸县弓手,皆易以保甲,令主簿兼县尉,但主草市以里;其乡村盗贼,悉委巡检。而巡检兼掌巡按保甲教阅,朝夕奔走,犹恐不办,何暇逐捕盗贼哉?又保甲中往往有自为盗者,亦有乘保马行劫者,然则设保甲保马,本欲除盗,乃更资盗也。”看来设立保甲的同时,撤销了原本负责地方治安的兵士及弓手,县尉也由主簿兼任了。主簿负责城镇治安,巡检负责乡村治安。但司马光认为巡检根本就没那个时间。因此在事实上助长了盗贼。若保甲为盗,也更加方便,因为保甲既有武艺,又有武器。我国对枪支弹药的控制,可能正基于此。
四、劝民为盗。司马光说:“民丧其生业,无以自存,赴诉不受,失其所依,安得不去而为盗哉?自教阅保甲以来,河东、陕西、京西盗贼已多,至敢白昼公行入县镇杀官吏。官军追讨,经历岁月,终不能制。况三路未至大饥,而盗贼已昌炽如此,万一遇数千里之蝗旱,而失业饥寒、武艺成就之人,所在蜂起以应之,其为国家之患,可胜言哉?”百姓无以谋生自然铤而走险,所谓官逼民反。大白天就公然闯进县镇屠杀官吏,看来当时盗贼已相当猖獗。司马光认为如果再遇天灾,情况肯定会更加严重。又说:“夫夺其衣食,使无以为生,是驱民为盗也。使比屋习战,劝以官赏,是教民为盗也。又撤去捕盗之人,是纵民为盗也。”
五、国家既已决定休战,保甲、户马、保马即为无用。司马光说:“近者登极赦书节文云,应缘边州军,仰逐处长吏,并巡检使臣,钤辖兵士及边上人户,不得侵扰外界,务要静守疆场,勿令搔扰。此盖圣意欲惠绥殊俗,休息中国,华夷之人孰不归戴。然则保甲户马保马,复何所用哉?今虽罢户马宽保马,而保甲犹存者,盖未有以其利害之详奏闻者也。”我们知道,保甲、户马、保马都是战时的产物。
司马光认为,“宜悉罢保甲使归农,召提举官还朝。”至于废除保甲以后出现的空白,他认为应“量逐县户口,每五十户置弓手一人,略依缘边弓箭手法,许荫本户田二顷,悉免其税役。除出贼地分,严加科罚,及令出赏钱外,其贼发地分,更不立三限科校,但令捕贼给赏。若获贼数多,及能获强恶贼人者,各随功大小迁补职级,或补班行。务在优假弓手,使人劝慕。然后募本县乡村人户、有勇力武艺者投充,计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艺者,必多愿应募。昔一人阙额,有二人以上争投者,即委本县令尉,选武艺高强者充。或武艺衰退者,许他人指名与之比校,若武艺胜于旧者,即令充替。其被替者更不得荫田。如此则不必教阅,武艺自然精熟。一县之中,其壮勇者既为弓手,其羸弱者虽使为盗,亦不能为患。仍委本州及提点刑狱常切按察,令佐有取舍不公者,严行典宪。若召募不足,即且于乡村户上依旧条权差,候有投名者,即令充替。其余巡检兵士、县尉弓手、耆长壮丁逐捕盗贼,并乞依祖宗旧法。”弓手的选拔,让我们想到聘任制,他们也要竞聘上岗。
五月十四日,“诏开封府界、三路弓兵,并依保甲未行以前复置。”就是诏令开封府界及三路的弓兵,都依照保甲法未施行以前的制度重新设置。
六月初四日,“罢府界、三路保甲不许投军及充弓箭手指挥。”就是撤消开封府界及三路保甲不许投军及充弓箭手的命令。
七月初三日,司马光再上《乞罢保甲劄子》 。
从中我们得知,当初置保甲,令开封府界及河北、陕西、河东三路保甲五日一训练,京东、京西两路保甲养马。并各置提举官,权任比监司。就是说提举官的权利及职责与监司相当。我们都知道,监司一般由各路的转运使兼任,负责本路官员的监察。哲宗即位之初,首先令京东、京西两路保甲所养的马,全部依原定年限收买;剩买过数目,全部充入次年之数。又令开封府界、三路保甲,团教已达半年,经朝廷按阅的,每月集训两天;未经按阅的,集训三天。陕西保甲,团教未达半年的,每月两次,各集训三天。又令身材弱小,或长期患病,及本家只剩一丁,又患病不能谋生,及第五等以下人户,田地不足二十亩的,都准许州县保明提举司,审验放免。又令一县放免不得超过两成。
司马光说:“此皆圣泽矜宽民力。”不过他认为,虽然减少了集训的天数,仍不免妨农。而且此前已有复置巡检、县尉及弓手的诏令,保甲不再负责捕盗;登极诏书又戒敕边吏,令不得侵扰外界,务必静守疆场,保甲、保马实际已无用处。又近来群盗王冲乘保马四处打劫,又有获鹿县(今河北省鹿泉市)保甲斫射殴伤提勾官孙文,巡检张宗师以下陵上,这些都是大乱之源,渐不可长。
司马光接着说:“凡保甲、保马,有害无利,天下之人,莫不知之,臣不知朝廷何惮而久不废罢!伏乞断自圣志,尽罢诸处保甲、保正、保长使归农,依旧置耆长壮丁巡捕盗贼,户长催督稅赋;其所养保马,拣择勾收太仆寺,量给价钱,分配两骐骥院;坊监及诸军召提举官还朝,其勾当公事巡检指使,并送吏部,与合入差遣。”——保甲保马有害无利,天下尽人皆知,臣不明白朝廷究竟担心什么,这么久不肯废除!请圣上下定决心,完全废除各处保甲、保正、保长,使回家务农,依旧设耆长、壮丁抓捕盗贼,户长催督赋税,保马由太仆寺收购,分配给两骐骥院,坊监及诸军召回提举官,勾当公事、巡检、指使都送吏部,重新安排。
应司马光之请,七月初六日,“诏府界、三路保甲,自来年正月以后并罢团教,仍依义勇旧法,每岁农隙赴县教阅一月。”就是所有保甲明年正月以后,一律停止集中训练;仍然依照过去义勇的办法,每年农闲时节到县里集训一个月。
可是,“蔡确等执奏不行。”
七月十二日,“诏保甲依枢密院今月六日指挥,保马别议立法。”就是保甲仍按七月初六日的诏令执行,保马另议。
十月二十六日,“诏提举府界、三路保甲官并罢,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点司兼领。”就是提举官全部撤销,保甲暂由各路的提点刑狱及开封府界的提点司兼管。
保甲法的废除,已在具体实施中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