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十四章 《上体要疏》 - 重说司马光



第四十四章 《上体要疏》

神宗熙宁二年(西元1069年)八月初五日,司马光有《上体要疏》 。

这个奏疏可以说是,司马光对近来时事观点的集中表述。所谓时事,我们都知道,最主要的就是王安石正在推行的新法。

自本年度二月初三日王安石参知政事以来,变法已经逐步展开:二月二十七日,设制置三司条例司,“掌经画邦计,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。”命陈升之、王安石领其事。 四月二十一日,应三司条例司之请,派遣刘彝、谢卿材、侯叔献、陈颢、卢秉、王汝翼、曾伉、王广廉等八人去往诸路,考察农田水利及赋役。 七月十七日,在淮(即淮南路)、浙(即两浙路)、江(包括江南东路、江南西路)、湖(包括荆湖南路、荆湖北路)六路推行均输法。我们知道,在帝国时代,地方每年都要向中央进贡一定数量的实物,各地的税收当中,也有一部分是实物,另外,国家每年还有一定数量的采购计划。所谓均输法,就是国家每年拿出一笔钱,交给专门的机构,由它来统筹六路的税收、政府采购以及进贡事宜,以便“徙贵就贱,用近易远”,就是说把实物转卖到物价高的地方,然后,再到物价低的地方去买。理论上中间会有差价,这个差价,就成为国家的一项额外收入。

司马光首先提到,上此奏疏的原因,是四月二十四日的求谏诏书。但我们有理由相信,即便没有诏书,司马光照样会上疏。对时政的看法,他总是要设法表达出来。

然后,他说:“臣闻为政有体,治事有要,自古圣帝明王,垂拱无为而天下大治者,凡用此道也。”意思是说自古以来的圣明帝王,所以能够无为而治,都是因为他们做到了“为政有体,治事有要”。

什么是“为政有体”呢?司马光解释:君为元首,臣为股肱,上下相维,内外相制,就好比网之有纲(网上的大绳)、丝之有纪(丝的头绪)。古代君王设三公、九卿、二十七大夫、八十一元士,以“纲纪”其内,又设方伯、州牧、卒正、连帅、属长,以“纲纪”其外,因此尊卑有序,“若身之使臂,臂之使指”,无不遵从。这就是“为政之体”。

什么是“治事有要”呢?司马光解释:人的智慧有限,气力也非无穷,以一人的智能和体力,要兼及天下诸事,做到件件皆知,根本就不可能。因此王者的职责,就在于量才任人,赏功罚罪。若能慎择公卿牧伯而恰当任用,其余不用你选就变精了;谨察公卿牧伯的贤愚善恶而进退赏罚,其余不用你进退赏罚就治理好了。这样,王者选择的人不多,审察的事也不繁。这就是“治事有要”。

接着就是批评了:“然自践祚以来,孜孜求治,于今三年,而功业未著者,殆未得其体要故也!”意思是说神宗即位三年了,虽然孜孜不倦,励精图治,但效果还是不很明显,大概就是没把握好这个体和要!

其一,祖宗以来,内设中书省、枢密院、御史台、三司、审官、审刑等在京诸司,外设转运使、知州、知县等众官,以相统御,上下有序。这就是所谓的“纲纪”。如今陛下“好使大臣夺小臣事,小臣侵大臣职”,因此大臣解体,不肯竭忠,小臣推诿,不肯尽力。这就是百官懈怠、万事衰颓的原因所在。“而陛下方用为致治之本,此臣之所大惑也!”

然后要说到时事:今天的两府在职责上,即相当于古代的宰相,中书省主文,枢密院主武。若是百官之长任非其人,刑赏大政有失其宜,这是两府的责任。至于钱粮不充足、条例不恰当,那就是三司的事了。陛下若能精选知晓钱粮、忧公忘私的人,任为三司使、副、判官、诸路转运使,“各使久于其任,以尽其能,有功则进,无功则退,名不能乱实,伪不能掩真,安民勿扰,使之自富,处之有道,用之有节”,这样何愁财利不丰?如今却使两府大臣,“悉取三司条例,别置一局,聚文士数人,与之谋议,改更制置,三司皆不与闻”,臣担心改的结果未必胜过从前,只白白搞乱祖宗成法而已,“考古则不合,适今则非宜,吏缘为奸,农商失业”,数年之后,“府库耗竭于上,百姓愁困于下,众心离骇,将不复振矣!”而且,两府于天下事,无不统领,若百官的职事,都要两府去管,“则在上者不胜其劳,而在下者为无所用矣”。又监牧使管养马,四园苑管征税,如今却让监牧使不属群牧司,四园苑不属三司提举司,“则在下者各得专权自恣,而在上者为无所用矣”。司马光反问:“陛下方欲纳天下于大治,而使百官在上者不委其下、在下者不禀其上,能为治乎?”然后是总结:“若此之类,臣窃恐似未得其体也!”

我们清楚,这是针对三司条例司的设立而言。

其二,凡天下事,在一县的应交知县处理,在一州的应交知州处理,在一路的应交转运使处理,在边鄙的应交将帅处理,然后才能能成。为什么呢?因为他们“久任其位,识其人情,知其物宜,赏罚之权,足以休戚所部之人,使之信服故也”。

接着说到当下:如今朝廷每有一事,不是交给将帅、监司、守宰,让他们想办法解决,然后责以成效,施行赏罚,却常好另遣使者,衔命奔走,道路相继,但所到之处徒有烦扰,于事却未必有益,不如不遣为好!因为事情的利弊、官吏的能否,使者都不清楚,不免临时询问,若遇到“公明忠信”的人,还仅能得其一二,可要遇上“私闇奸险”的人,是非将为之倒置!两类人杂在一起,使者无法立即分辨,因此往往坏事,而少能有益。“非将帅、监司、守宰皆贤,而使者皆愚也,累岁之讲求,与一朝之议论,积久之采察,与目前之毁誉,精粗详略,其势不同故也。”至于居官多年,却不知利害,接触已久,却不知能否,或虽知利害而不能变更,虽知能否却不能黜陟,那都是些愚昧邪曲的人,“朝廷当察而去之,更择贤者以代其位,不当数遣使者,扰乱其间,使不得行其职业也!”

要说到人之常情了:又庸人之情,若策非己出,就嫉妒,就破坏,惟恐事成。此类官吏,十常五六。假如使者的谋划,曲尽其宜,使者在当地的时候,当职之人,已经怏怏不快,不肯同心协力,说朝廷自派专使来管,我哪敢与知;等使者走了,他一定随后败坏,说使者已谋划好了又交给我,我现在竭力成事,功劳全归了首谋之人,我有什么?所以说不如不派使者,而合理任用当职之人为好。

然后是临时遣使的害处:使者通达远近之情,固然不能没有;然而今天的转运使,即相当于古代的使者,若任用得当,远胜过临时派遣使者。如果监司自身奸匿贪纵,或有隐蔽欺罔,或为属下所诉,或谋划的事未尽其宜,“朝廷欲察其罪恶,审其虚实,判其曲直,决其是非”,然后另遣使者审理,若确有事实,监司有罪就当处罚,不才就当黜废,岂能不了了之!现在每有一事,朝廷就从京师派使者去处理,这样在外官员都无所用了。使者既全权代理了,当职之人,“亦无所利,无所废,是只使之拱手旁观,偷安窃禄者矣!”

最后是总结:“若此之类,臣窃恐似未得其体也!”

我们知道,这是针对朝廷派使者八人前往诸路考察农田水利赋役而言。

其三,如今朝臣、左右,都说陛下聪明刚断,威福在己,太平之功,指日可待。“臣愚窃独以为未也!”古代的圣帝明王,听人言,就能识别是非,故谓之聪;观人行,就能察知邪正,故谓之明;是非既辨,邪正既分,奸不能惑,佞不能移,故谓之刚;取是舍非,诛邪用正,确然无疑,故谓之断;诛一不善,天下不善者皆惧,故谓之威;赏一有功,而天下有功者皆喜,故谓之福。现在陛下聪明刚断,则确已付诸实践了;欲收威福之柄,则确有其志,但如何去做,尚或有所未尽。因此臣以为太平之功,还不能指望。

然后谈到时事:帝王之道,当谋求远的、大的,而忽略近的、小的。国家大事,当与公卿商议,而不应让小人参与;四方之事,当交给牧伯,而不当使左右窥探。若公卿牧伯尚不能选到贤者,小臣左右就独能选到吗?万一不贤,“则险诐私谒,无不为己。”如今陛下好于禁中出手诏指挥外事,非公卿所荐举、牧伯所纠劾,或越次提拔,或无故废罢,外人疑骇,不知所从。这难道不是朝臣、左右所谓的聪明刚断、威福在己吗?陛下听了,信了,臣窃以为错了。公卿所荐举、牧伯所纠劾,“或谓之贤者而不贤,谓之有罪而无罪”,但都有迹可寻,也责有所归,所以不敢过分欺罔。若奸臣密告陛下,让陛下当作自己的意思施行出来,“则威福集于私门,怨谤归于陛下矣。”怎么能叫威福在陛下呢?况且陛下此前中诏所指挥的,不是什么大事,至于“两禁美官、边藩将帅、省府职任、诸路监司”,这些都是大家希望的,也是治乱所系,但除任之际,“窃恐未必一一出于圣意也!”又有奸邪贪猥之人,陛下已明知而黜去的,或又改官升资,或不久又进用。那么威福之柄,就真的不在陛下了,只是陛下恰未虑及罢了。由此看来,面誉陛下聪明刚断、威福在己,太平指日可待的,非愚则谀,不可不察。

接着指出光明大道:陛下必欲威福在己,何如谨择公卿大臣,“明正忠信者”留,“愚昧阿私者”去,在位者既皆得其人,然后凡做一事,“则与之公议于朝,使各言其志;陛下清心平虑,择其是者而行之,非者不得复夺也。”凡除一官,“亦与之公议于朝,使各举所知;陛下清心平虑,择其贤者而用之,不肖者不能复争也。”这样,则谋者、举者,虽在公卿大臣,而行之、用之,皆在陛下,怎么能说威福不在己呢!

最后是总结:“陛下此之不为,而顾彼之久行,臣窃恐似未得其要也!”

王安石素与吕惠卿关系不错,制置三司条例司设立以后,因为王安石的极力举荐,吕惠卿被任命为条例司检详文字。 五月十八日,翰林学士郑獬罢知杭州(治今浙江省杭州市),宣徽北院使王拱辰罢知应天府(治今河南省商丘市南),知谏院钱公辅罢知江宁府(治今江苏省南京市)。按照本朝惯例,两制官员的任免,必须要宰相的亲笔签署才行,当时富弼请假,曾公亮出使,王安石以参知政事,擅出郑獬等。

司马光所说,应是针对这些而言。

其四,三人群居,无法统一,不散则乱,所以立人君来统治;群臣百姓,势均力敌,彼此不能管理,所以由人君来决断。人君就是要决是非行刑赏,如果人君又不肯决,当由谁来决断呢?“夫人心不同,如其面焉”,国家凡做一事,朝野之人,必定或以为是,或以为非,凡用一人,必定或以为贤,或以为不肖,这当然是人情之常,自古而然,不足为怪,关键在人主如何取舍。取是舍非,就安就荣;取非舍是,就危就辱。安危荣辱由此而分,因此圣王很重视这个,博谋于群臣,下及平民,但最终的决策者,关键还在人君。古人有言:谋之在多,断之在独。谋之多,可以见出利害的极致;断之独,可以定天下的是非。若知谋而不知断,则群下人人各欲逞其私志,那是衰乱之政了。

接下来说到眼前:如今陛下听群臣议事,使各尽其情,这当然很好,但始终不肯以圣意裁决,遂使群臣有好胜的,“以巧文相攻、辩口相济,至于再,至于三,互相反覆,无有限极”。臣愚深恐有损朝廷政体,有损陛下明德;流布四方,取轻夷狄,不是好事。天下事有难决的,以先王之道度之,好比“权衡之于轻重、规矩之于方圆,锱铢毫忽,不可欺矣”。所以,人君务明先王之道,而不习律令,因为知道根本既植,则枝叶必茂。

要提到阿云案:近来登州妇人阿云,谋杀丈夫,重伤垂死,情无可悯,在理甚明,已伤不可自首,于法无疑,即便中等才智的官吏,皆能立断。事已经审刑院、大理寺、刑部断为死罪,而前知登州许遵,文过饰非,妄为巧说,朝廷命两制两次定夺,命两府两次定夺,敕出而复收,收而复出,争论纵横,至今未定。田舍一妇人有罪,相对四海之广、万几之众,其事之小,“何啻秋毫之末?”朝廷要断此案,派一法吏足矣,如今却纷纭至此!如果再有可疑之事,比这更大的,将如何决断?

“执条据例”是官吏的职责,“原情制义”才是君相的事情。“分争辨讼,非礼不决,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。”阿云之事,陛下试以礼去看,岂是难断的案子?谋杀为一事为二事,谋为所因不为所因,“此苛察缴绕之论,乃文法俗吏所争,岂明君贤相所当留意邪?”如今议论逾年而后成法,“终于弃百代之常典,悖三纲之大义,使良善无告,奸凶得志,”岂非求枝叶而忘根本所致?

最后还是总结:“若此之类,臣窃恐似未得其要也!”

司马光对近来时政的观点,都是否定性的。虽然变法都由王安石主持,但这个国家终归是由皇帝负责,因此司马光只能批评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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