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实,不但政府需要民主的规范,而且民主也需要法治的规范。民主是需要规范的。没有规范的民主,弄不好就是“暴民政治”。这正是许多人的忧虑所在。忧虑是有道理的,解决的办法则是依靠法治。因为民主可能失之狂热,法治却永远诉诸理性。事实上,民主总是和法治血肉相连。民主的问题,往往就是法治的问题;民主建设的进程,也同时就是法治建设的进程。没有法治保障的民主,不是失控流产,就是违背初衷。在这里,我们高兴地看到,新都区在试点改革时,始终把基层民主的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,这就让人欣慰。
就说全委票决和公推直选。
全委票决和公推直选都是为了解决领导干部的民主任免问题。其中,全委票决是针对区(市)县下属局委办负责人的,涉及“条条上”的干部;公推直选则是针对乡镇领导干部的,涉及“块块上”的干部。这两套办法,我们在前面都已讲过,不再赘述,这里只讨论一下程序问题。我们知道,对于法治和法治建设来说,程序是十分重要的问题,程序上的公正远比实质上的正义重要。程序公正虽然并不能保障实质正义,但没有程序的公正,实质正义就最终会流于一句空话。因此,新都区实行全委票决和公推直选以后,是不是当真选出了好干部,或者由此产生的官员是不是就那么称心如意,既合党心,又合民意,当然也很重要,但更重要的则是他们的程序是不是符合民主和法治的精神。
全委票决和公推直选都有一系列的程序。所谓“全委票决”,准确地说就是区(市)县下属局委办负责人的产生办法。它的程序大体上是这样:当这些职位出缺时,上级组织部门应在全区(市)县范围内通过电视、报纸、广播、网络等媒体发表公告,公开征集报名。如果报名人数达到4人或4人以上,就由区(市)县组织的考评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评,从中选出3人,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。推荐和考察通过以后,即由党委全委会投票表决,差额选出可以直接任命或依法向人大推荐的人选。
再说“公推直选”。所谓“公推直选”,即公开推荐,直接选举。其程序简单地说,就是当乡镇党委书记职位出缺或者乡镇党委换届的时候,上级组织部门应在区(市)县范围内通过电视、报纸、广播、网络等媒体发表公告,符合条件的参选人可以通过个人自荐、联名推荐和组织推荐三种方式报名;经过资格审查、实地调研和初步考察三个程序,进入公开推荐;公开推荐大会产生两名候选人,经过组织考察进入直接选举,在乡镇党员大会上由全体与会党员每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党委书记,报区(市)县委批准。不过必须讲清楚,公推直选仅限于产生乡镇党委书记,不包括副书记(纪委书记)、委员和正副乡镇长。新任乡镇党委书记当选后,如果适逢乡镇党委或政府换届,那么,他可以提出副书记(纪委书记)、委员和正副乡镇长的建议名单,由区(市)县委组织部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。区(市)县委同意后,副书记(纪委书记)和委员由乡镇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正副乡镇长则由乡镇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推荐,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这里面显然有一系列环节。区(市)县下属局委办负责人产生办法的环节是:公开报名、资格审查、组织考评、民主推荐、组织考察、全委票决、直接任命或依法推荐。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领导班子产生办法的环节是:公开报名、资格审查、实地调研、初步考察、公开推荐、直接选举、上级批准、书记提名、班子换届。这些环节,我在前面的访谈中已经进行了追问,在后面的文章里还要提出存疑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,即它们总体上是符合民主和法治的精神的,其设计也慎之又慎,煞费苦心,可以商榷之处则必有苦衷。因此,我主张对此持积极支持和审慎乐观态度。
实际上,这两套办法的环节虽多,程序也复杂,但紧要之处也就两点,即“公开报名”和“差额选举”。这两条规定的意义不言而喻,就是为了保证领导干部产生方式的公开、公正、公平,保证乡镇党员和党委委员的民主权利。因此,“新都方案”的精神是民主的。另一点也很重要,那就是这些程序的环节都很多。产生局委办负责人也好,产生乡镇党委书记也好,环节都是七个。这就让人比较放心。我们知道,立法和选举不同于行政。行政过程中,环节越少,效率越高。立法和选举则相反,程序越多,效果越好。当然,这里说的多和少,都有一个“度”,少不能少到草率马虎,多不能多到议而不决。但程序复杂一点,环节多一点,是立法和选举的基本原则。因此,“新都方案”的精神是法治的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