紫极舞:藤萍

紫极舞
作者 藤萍
出版社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
类别 小说 - 言情小说
ISBN 7204085302
语言 中文
国别 中国大陆
开本 32开
页数 280
装帧 平装
出版日期 2006-10
市场价 ¥20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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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
撒花撒花!九功舞系列之紫极舞,在广大读者的殷切期盼中终于出版了!传说中,玲是玉的声音,珑是玉的质地。当两片玲珑玉放在一起的时候,便会发出天籁之声。那两块玉就像是心有灵犀的爱人,一旦相遇,知音般的欢喜,忍不住发出丁当声响!那么人呢?相爱的人若是相遇后,又会怎样?赵上玄,容配天。燕王之子,容隐之妹。天生注定敌对的两个人,却在满天烟花下因一对玉玲珑而结缘。男女是缘,善缘孽缘,无缘不聚!可也正是这对玉玲珑,为他们本已走得艰辛的感情,带来了出人意料的狂风骤雨——辽国密使?江湖邪教?朝廷内乱?丝丝纠葛,环环相扣,敌友难分。在这个棋局里,最后……谁能全身而退?谁能坐拥江山?还是……似这般都付与流水呢?
用户讨论区
1
游客

这本是盗版!!!!!!!鄙视!!!!!!!!!!
2
游客

<;转载>;藤萍与花雨  星的乱调   (某星的话:在晋江上沧月的专栏转来的。我是绝对的藤粉!!!!!支持藤萍!支持叶萍萍!!)  事情的起因,是藤原来的那个出版商花雨.在藤萍拒绝其出版《九功舞》系列后,居然请人冒藤之名写了续集《紫极舞》以出版。
  作为朋友,感情上我自然是偏向于藤的。但孰是孰非还有待法庭最后的裁决,作为局外人我不能妄下断语——但是,我觉得广大读者有权利知道真像,应该知道“花雨《紫极舞》并不是藤萍本人原著”这个事实。
  所以,现转藤的公告如下:
  
  公告
  我是藤萍,其实因为和花雨存在合同纠纷,在写完《中华异想集鱼妇》之后我就离开了花雨,不再和她合作。众所周知,花雨的合同是比较苛刻的,我离开花雨之后所出的书都暂以本名‘叶萍萍‘出版,也从未在公开场合说过花雨任何是非。
  如今花雨出版了并非我所撰写的所谓《紫极舞》,我对此保留评价,在此声明,我所写的《紫极舞》只有十一章,即将由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以我本名叶萍萍发行,花雨所称‘藤萍‘所写的十四章紫极舞并非我所写,请大家理解此事,并谅解因我与花雨的纠纷给大家带来的困扰。
  ------------------
  补:
  花雨与作者签的合约,我有幸见过一次(因为他们出的《第个新娘》侵权了偶的文)——具体条款虽不方便透露,但此条约之苛刻霸道,实乃我签过的无数合同里仅见。
  其中有一条涉及对笔名的买断,即一个作者一旦给投稿,便不能再以此笔名投稿给其余出版社(有灭有法律专业人士出来议论一下,这一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要求?——因为这一条款,所以藤在5年后不得不抛弃昔日的笔名,改用真名从头再来。壮士断腕,所付出的代价不谓不大,但是,却未曾料到书商居然还有李代桃僵一计~
  希望藤能早日摆脱风波,从头再来。
  也希望大家能记住:叶萍萍就是藤萍——因为从今以后,只怕藤萍这个笔名便要被废弃了。
  叹息 
3
匿名

知道啦!!以后支持叶萍萍!!萍姐姐加油!!你是天才!!!
4
匿名

萍萍,我永远支持你!!!
加油啊
5
athrun

怎摸办呀,我已经被骗了,呜呜呜呜......
6
匿名

转原藤萍(现叶萍萍)的声明

原先的藤萍现在的叶萍萍的小小声明: 
  (大家注意这篇文的两个时间啊同花雨广告文时间~) 
   
  我是在2001年下半年开始和花雨的合作,出版的第一本书是《锁琴卷》,笔名“藤萍”。“藤萍”的意思是“喜欢藤真的萍”,在我写《锁琴卷》的当时,sd同人盛行,当时我非常喜欢老庄墨韩sd同人文《名门恨》之藤真,故有此名。在我尚未出版任何书籍之前,在和朋友的书信里就自称“藤萍”,而我的死党自称“仙立”,那是“喜欢仙道的立”的意思,当时信件,或许还有一些尚在,绝非花雨所起,这事关心藤萍的朋友应该都有耳闻,并非我所杜撰。当时的稿费是千字20元,卖断所有的版权。《锁琴卷》的出版开始了我与花雨五年的合作,连续出版了六本书之后,2002年花雨对我提出新的邀约,即我可以成为她们的长约写手,稿费以本数计算,一年若完成八本书(每本书7-8万字)的出版量,可以获得一本书两千八百元的稿费,若低于八本可获得一本书两千五百元的稿费。基于我当年的生活条件并不是很好的状况,我签订了这份合同,并一直履行到2004年6月29日毕业前夕。2004年6月29日,也许是出于对我即将毕业的状况的考虑,花雨对我提出了合同修改意见,将我的稿费由一年八本每本书两千八百元提高到每本书三千元,并提出合同期限更改为由04年7月1日到09年7月1日,而09年合同期满之后,若不与花雨合作,就不能使用笔名“藤萍”。当时我仍然是思想非常单纯的在校生,和花雨五年的合作,也从未想过日后会有不愿与花雨合作的一天,加上我是单亲家庭的孩子,母亲很早就没有工作也没有社保,04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形势相当严峻,花雨的合同对我有相当的诱惑力。当时的想法是我若每个月完成一本书,也就等于有一份稳定的工作,养家的责任也就能担得起来,相当于每个月有三千元或者三千三百元的工资,也算不错了。
7
匿名

但是在《香初上舞》出版之后,我感觉到了一些变化,《香初上舞》三本书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我并不清楚,也从未问过。但是在《香初上舞》出版之后,我收到了许多书商的邀约,许多从不相识的人或明或暗的对我表示,《香初上舞》的销售状况是不错的,给出版商也即花雨带来了相当大的利润,希望能够与我合作。在此同时,我的许多朋友也都踏入了写书的行列,开始了同为“写手”的生涯。通过书商给我的合同样板和朋友出书签订的合同条件,我比较了自己的条件,觉得很可悲。在写书的资历来说,我也算是前辈了,我的稿费在法定原创稿酬的边缘,在千字三十元上下,卖断了与书相关的所有的权利,并且合同的期限很长,长到占满了我所有最黄金的年华,从我23岁到28岁,甚至在那以后我不与花雨合作就不是“藤萍”了?我开始感受到了04年签订的合同带给我的压力和不公平的待遇,我并没有期待获得如沧月如明晓溪还是如步非烟那样的待遇,但是至少,我的稿酬不该比我身边刚出书的朋友低,否则身为“前辈”,我情何以堪?从那时候开始,我对花雨提出要解除04年签订的那份合同,我认为那不合理,如果花雨有诚意继续和我合作,尊重我善待我,那请解除那份04年签订的合同,与我签订一份新的,双方都认为公平合理的合同。
8
匿名

但是花雨并不接受我的要求,再三协商不成的情况下,我们签订了一份修改合同,即05年8月的修改合同。在修改合同中规定,与以往合同有矛盾之处,以本合同为准。在这份合同中我们约定“我投稿给花雨的作品,版权卖断给花雨,稿费千字一百二十元”,基于对这份合同的理解,我认为是只有我投稿给花雨的作品,版权才卖断给花雨,而我没有投稿给花雨的作品,版权自然不属于花雨所有。在签订这份合同之后,我写了《中华异想集第三集》,这是唯一一本我收到千字一百二十元稿费的书。此后花雨再三催促我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《紫极舞》,并希望《紫极舞》和香初上一样能写到几十万字,我答复说紫极舞的故事早已想好,基于人物的性格,不可能有几十万字那么长。花雨对此并不满意,写信答复说若在某时完成紫极舞,稿费可以给到一万八千,否则将会影响到市场云云。我对此觉得很可笑,2005年我已经工作了,工作之后,我不再为生计发愁,稿费究竟是一万八还是十万八又如何?花雨的答复给我最鲜明的感觉,是她不尊重我对文字的感情,并且把我想象得和她一样惟利是图。紫极舞是我的故事我的人物,我认为它应该写成什么样就是什么样,我认为它应该写多长就写多长,我愿意拿它出版就出版,不出版我贴成网文难道不行?出版方可以和我商量,但不能命令我。那是作者的自由,作者要先尊重自己的笔自己的心,才能写出一篇令人看得起的文,不是么?从此之后,我便产生了不再与花雨合作的想法。我对编辑小嘉说我写得很不开心,小嘉问我为什么不开心,我写了一篇长信,把我的想法说得很清楚,最后一次对花雨提出如果要继续合作,要么和我解约,重新签订一份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合同,花雨若是不愿,那么我日后的作品不再授权花雨出版。
9
匿名

花雨的答复很激烈,指责我不诚信,指责我一切只向着钱看,也许还有点我不感恩的意思吧,并在我说明不再将《二十三弦系列》、《辟天》等文授权花雨出版之后,花雨仍然将它们刊发在杂志上。看见花雨如此答复之后,我决定无论日后是否再继续写书,都不会再与花雨合作,能不能赚钱或者赚多少钱都不重要,我不愿为了出书的稿费和一个不尊重我人格的公司合作。那时《紫极舞》尚未完成,和花雨关系破裂之后,已不可能将它交给花雨出版了。我提出不再授权花雨出版我的作品之后,花雨十分详尽的指责了我许多错处,最后提出它与我曾经签订限制笔名的合同条款,如果我离开花雨,它就要让别人使用“藤萍”,因为“合同的平台意义就是如此”。我从来没有想过原来当年的合同是可以这样理解的,我答复说笔名是姓名权的一种,属于人身权利,即使合同约定也不可能转让,人身权利是不能买卖的,让其他人使用“藤萍”出书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。然而花雨并不听我的答复,以相当敏捷的速度出版了并非我所撰写的长篇《紫极舞》一和《紫极舞》二,也许即将会有《紫极舞》三。 
   
  事情的经过就是如此,所有事实,均有合同或邮件为证。 
   
   
  2006年11月28日星期二 
   
  藤萍
10
匿名

萍,永远支持你
11
匿名

假的,鄙视!!!!!!!!!去死~~~~~
12
匿名

萍姐,好喜欢你的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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